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解读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解读稿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衔接,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予以废止。
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