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子税务局新增功能通知
新疆电子税务局新增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19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新增以下功能:
1.【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功能:
新增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功能。
2.【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功能:
新增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功能。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方式购买印花税票的,生成的票证种类为《税收电子缴款书》,扣款成功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3.【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功能:
新增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功能。被处罚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对象(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功能:
新增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功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满足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功能:
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功能,对于从事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开具以及对已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行管理。具体的功能包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增值税预缴申报等业务。
6.【税收调查资料(企业集团数据采集)】功能:
经认定为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可通过【税收调查资料(企业集团数据采集)】功能进行报送;
7.【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功能:
每年度5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成品油消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税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国家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纳税人可以通过【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功能进行报送。
8.【印花税票代售报告】功能: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受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的申请。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纳税人可通过【印花税票代售报告】功能进行报送。
9.【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功能: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纳税人可通过【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