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领取哪些补贴
01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申请时限:
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02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03
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补贴期限:2020年2月至4月。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04
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培训内容:
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组织方式: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线上培训:
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补贴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