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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 / 具 /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20-03-21 08:38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 / 具 / 的温馨提示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 / 具 / 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 / 具 / 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 / 具 / 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省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 / 开 / 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前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 / 开 / 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 / 具 / 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 / 具 / 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 / 具 / 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 / 具 / 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 / 具 / 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 / 具 / ;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 / 具 / 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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