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16年,乙公司与甲公司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达成三方协议,由乙公司先支付给县政府5000万元,再由县政府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形式支付给甲公司。下列关于甲公司收到县政府拨付的5000万元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 应确认其他收益5000万元
B、 应确认资本公积5000万元
C、 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
D、 应确认递延收益5000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 甲公司获得的5000万元“政府补贴”最终由其控股股东乙公司承担,县政府将乙公司提供的款项以“政府补贴”名义转交给甲公司,县政府只是形式上履行了政府补贴程序,实质上并不是政府无偿给予,此款项不符合政府补助定义中的“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特征,不能够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该“政府补贴”实际出自其控股股东乙公司,是基于乙公司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特殊身份才发生的交易,甲公司明显地、单方面从中获益,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