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会计处理简介
(一)库存商品的内容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寄存在外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进行日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