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新疆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精神,引导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监督管理,营造健康公平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89号令、25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开展2019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项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
1.自查阶段
3月1日至3月15日,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不符合持续执业资格的部分进行整改。
2.实地核查阶段
(1)确定名单:3月1日至3月20日,确定实地核查名单。对上年被限期整改、新设立、被投诉举报、报备偏差率较大、经营混乱、执业质量差以及合伙人年龄偏大、外省设立新疆分所等事务所采取“回头看”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
(2)实施检查:3月20日至6月30日,持续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分组分别到事务所进行检查,指导协助事务所完成专项检查、规范执业。
3.年度报备
3月1日至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完成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
4.公示公告
(1)年检公示:4月16日至30日,在新疆注协网站公示2018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
(2)年检公告:5月30日,通过媒体对外公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完成对未通过年审人员办理注销(撤销)注册手续。
(3)持续执业公告:6月15日,对年度备案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对社会公告。
(4)分析汇总阶段:6月30日,收集行业反馈意见、分析行业报备数据,形成自治区2018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财政部会计司,并将电子版上传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二)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五结合”方式,即:会计师事务所自查与财政厅实地查看相结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资格条件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相结合、事务所报送材料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信息相结合、持续符合执业条件与年度备案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检查与行业协会自律检查相结合。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条件和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两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6.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1.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是否存在兼职挂名问题。
2.会费缴纳:注册会计师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个人会费。
3.业务开展:注册会计师2018年度开展业务情况(以业务报备系统数据为主),是否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是否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连续满12个月,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
4.处罚情况:注册会计师是否受过行业自律处罚、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处罚是否在追究时效内。
5.后续教育:注册会计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后续教育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等。
6.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条件
1.事务所自查报告(按检查内容逐项文字说明,经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分所需要经过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同时加盖分所、总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附表(网上报送,附表1-1至1-10;会计师事务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自查报告、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需上传至系统)。
3.执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1.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自查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1)。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3)。
4.2019年2至3月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明原件。
5.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缴纳社保证明。
6.注册会计师2018年6月和12月工资清单复印件。
7.注销申请及申请非执业材料(有注销转非人员的机构提供)。
8.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需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附件2-8),系统将自动生成单位会员证。
9.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2)。
10.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3)。
11.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暂缓不予通过人员统计表(附件2-4)。
12.专职工作人员统计表(附件2-5)。
3月15日至3月29日,提交第1至第8项书面材料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到注协综合部现场审核(外地机构需派人到协会现场审核);第9项至第12项需经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全部材料均电子版需发送至81391981@qq.com邮箱。
四、检查整改及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查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财政厅会计处和新疆注协。
对未专职执业、兼职挂名的注册会计师,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提交注销(撤销)注册申请并签字盖章。对自查及实地核查中存在未满足持续符合执业问题的事务所,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不配合检查的,我厅将依据财政部89号令,视情节严重者作出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事务所及个人信息纳入会计管理人员信息平台,记入失信记录;对存在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问题的事务所,我们将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要求
(一)遵守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自查材料和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数据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内基本材料进行完善,确保数据完整性;同时,认真核对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确保数据一致性。
(三)保密性。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工作建议。结合自查报告,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的业务壁垒等影响公平执业环境的行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与支持的方面、或是执业亮点、特色,意见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于6月30日前反馈财政厅会计处。
联 系 人:夏菲(会计处)、常志宏(注册会计师协会)
联系电话:0991-2359412、0991-2835444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附表(网上报送,附表1-1至1-10)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附表(纸质、网上报送,附表2-1至2-8)
附件见原文 http://kjgl.xjcz.gov.cn/accNet/noticeC/toNoticeDetail.htm?noticeId=8a80814669bef1a90169c893a7760d40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