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深财会〔2019〕74号
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为:47470294。许可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法规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康志红(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161099)、戴柳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161091)。
四、深圳致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康志红;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N5宏发领域花园4栋2626。
五、请你所合伙人持批复文件,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六、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我局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商事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