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湛江市继续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继续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湛人社[2019]14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要求,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优惠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在本市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2019年5月底前已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2018年4月的本市工伤保险现行费率的30%予以征收,从2019年7月起参保单位以2018年4月的本市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为基准再统一下调50%;2019年6月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四、工作要求
本次费率调整,不需参保单位申请。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税务局按照本《通知》及时桃子经办业务信息系统,做好征收信息记账,确保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联系。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