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省市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不断更新中
地区 |
相关规定 |
政策文件 |
广东 |
给受影响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具体金额根据其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天数据实计算。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河北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 |
新疆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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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要简化程序,尽快落实稳岗返还政策。省人社厅将持续加强劳动用工政策指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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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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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补贴 |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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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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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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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1.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
《云南人社厅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做政策解答》(云人社通[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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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与稳岗返还。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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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对疫情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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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1.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
海南 |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琼府办[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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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率的计算
关于裁员率计算各个区域有所差异,但是基本思路大致是一样的。例如:
地区 |
计算方法 |
广东 |
裁员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100% |
深圳 |
裁员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 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
河北 |
裁员率为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减去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差,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
新疆 |
裁员率=上年度企业减员后领取失业金总人数/上年度企业失业保险月实缴人数的平均值*100% |
上海 |
裁员率=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
浙江 |
裁员率=(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申报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
湖北 |
减员(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和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
福建 |
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
北京 |
裁员率=裁员人数/全年参保人数*100% |
四川(宜宾) |
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100% |
提醒:1.企业自然减员不计算在裁员率范围内。
2.自然减员,有的地方也称企业非主动裁员,一般是指: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主动辞职等情形,有此类人员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