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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20-08-21 14:35

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0〕42号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免期延长时限问题。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半征收期延长到2020年6月。
二、关于企业缓缴期时限延长问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免征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界定仍按《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20年缴费基数核定问题。2020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四、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减免缓政策问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及补缴问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交,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关于已核定缴费基数的处理问题。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31号)已预核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清算衔接工作。
七、关于已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本通知下发后,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已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保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快企业划型,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属地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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