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对前期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调整,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展。现就具体政策面向全市缴费人作如下解读:
一、延长后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具体内容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2881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15714元/月)。
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减免社保费的范围。减免的社保费应严格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得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上半年同时实施的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不在本次延长实施期限范围内。
二是关于大型企业等减免费的属期。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费款属期为5月和6月,自7月份属期起,恢复全额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已全额征收5-6月份三项社保费的,优先参照前期做法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缴费人确有要求的也可退回。
三是关于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暂缓缴费问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在2021年进行补缴的,补缴的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而不是在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