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信息采集入口:http://www.czj.sh.gov.cn
关于开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六)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主管财政部门负责采集和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