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1、执行核定扣除,那企业还需要取得发票吗?
对于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不需要根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建议企业还是取得发票,进项税额的核定涉及到农产品的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数据,这些数据还是要通过农产品发票来反映。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了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时限,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另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因此,从企业所得税层面来讲,即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了,但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时仍然需要凭发票扣除。
2、采用核定扣除法扣除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如何确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采用核定扣除法扣除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所销售的货物的适用税率。
3、用于深加工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能和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叠加享受吗?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已经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率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不可以再加计扣除1%进项;若企业符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