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