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其具体内容和范围不断发展变化。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分为四类:
①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其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可以是固定形态,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等。
道德产品——人们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③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如买卖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如征税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加工承揽行为、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等)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货物运输行为、保险行为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理解人体(部分或整体)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