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会计学习网!会计考证、实操、零基础培训。咨询客服择校试听。
会计在线学习网|收藏本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经济法基础题库 > 经济法基础总论 >

行政诉讼管辖_行政诉讼级别管辖_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17-12-02 16:14

行政诉讼管辖_行政诉讼级别管辖_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会计资讯

热点资讯
会计面授培训机构推荐
会计网络培训机构推荐
栏目列表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07-2017 cnacc.cn All Rights Reserved. 致力打造中国会计在线学习优秀网站

可信网站身份验证学会计机构认证会计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