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体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法律效力 |
常用名称 |
||
宪法 |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
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
《...宪法》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宪法》(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公司法》等。 |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条例、办法、规定》 |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
《...地...条例》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办法、决定》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
《...地...办法》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