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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17-11-26 12:03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体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形式

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

常用名称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宪法》(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公司法》等。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条例》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办法、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办法》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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