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6、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提示: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