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判决与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执行机关
情形 |
执行机关 |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
对于调解书、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3)9种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