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律制度简介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
三、资源税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及海盐等资源品目。
四、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7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五、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七、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八、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