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扣除率和办法计算扣除。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