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营异常商事主体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须知
经营异常商事主体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须知
根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主动消除经营异常事由(补公示年度报告或办理住所变更)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一、申请程序
(1)未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应先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年报公示系统(http://222.76.242.84:9010/gsnb/)补公示年度报告;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应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
(2)向原登记机关(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委托书。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申请移出的,还要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事由消除,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二、受理单位说明
(1)厦门市工商局登记的内资商事主体向厦门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申请;火炬工商局、象屿工商局、大嶝工商处登记的内资商事主体向火炬工商局、象屿工商局、大嶝工商处申请。
(2)厦门市工商局登记的外资商事主体向厦门市工商局外资处申请;火炬工商局、象屿工商局登记的外资商事主体向火炬工商局、象屿工商局申请,大嶝工商处登记的外资商事主体向厦门市工商局外资处申请。
(3)在各区工商局登记的内资商事主体,向原办理登记的区工商局申请。
(4)个体工商户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所申请。
附件1: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申请表
附件2: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委托书
附件3:厦门市工商局经营异常名录受理单位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