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会计继续教育指南
一、办事依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相关条款为:
1、对2013年10月1日(含当天)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规定: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对2013年10月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3、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七条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4、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办事流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是否需要到属地财政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可分为以下2类:
第1类:不需到属地财政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
(1)根据省财政厅规定,不需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具体包括:
①面授培训。即参加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查阅)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并取得合格的;
②自学考试。即参加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的;
③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即参加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查阅)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并取得合格的;
④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⑤参加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的;
⑦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2)办理流程:
①会计人员不需到现场办理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参加以上第1类所列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
②若会计人员需要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3)办理时间:会计人员原则上可于2014年3月1日起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查阅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信息。
(4)所需材料:无。
第2类:需到属地财政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
(1)根据省财政厅规定,需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具体包括:
①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③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④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⑤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办理流程
①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填写并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填表时一并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日期。
②按照预约日期携带有关证件及以下第4点要求所需的材料到现场登记。
③会计人员到现场登记后可登陆平台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电子记录信息,如需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平台打印《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3)办理时间: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4)所需材料
①《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对照《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详见附件)不同类别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④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
序号 |
类别及计算标准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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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
1.资格证/有效合格成绩单网页截图1份; 2.提供有效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历年合格成绩记录(截图/查询密码等),可登记2013年后各合格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3.仅提供资格证,则仅认定资格证取得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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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
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网上打印件或复印件(国家教育部“学信网”或各地学历认证中心认定),可确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次年至毕业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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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关键内容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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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报刊原件及报刊封面(有刊号)、目录、论文内页的复印件各1份(邮寄原件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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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书籍原件及书籍封面、封底(包含书号)的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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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已完成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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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通知》(粤财会〔2013〕71号)规定,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和发放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印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证书”。
3、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采取电子记录方式进行,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若会计人员需查看、打印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210.76.65.189:8090/gdkjcms/ )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4、对2014年4月1日前已取得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且未办理登记的会计人员,可参照《关于新版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有关操作事项的指南(一)》中“第2类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办理流程,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5、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财办会〔2014〕32号)文件规定,以会计人员调出时间划分,调出以前年度(不包括当年度;若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的,原则上应包括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归调出地财政部门负责,调出当年度继续教育必须以调转登记表记录为准。具体为:
①对正在办理调转的,会计人员已在原发证机关办理调出、且调转数据已上传至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调转平台的:
对未按规定完成2011年(不含2011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包括在纸质证书上未打印、或电子档案未记载等两种情况),我市按规定将不予追溯。
对自2011年起<不包括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不齐全的,我市按规定不接收调入、并按规定退回电子调转数据。
对当年度继续教育,若未在调转登记表予以注明已完成的,我市可先接收调入、并按规定视为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告知会计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完成。
②对尚未办理调出手续的,若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当年年底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原则上应在原发证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③对在2014年11月以前我市已接收调入的,我市自接收调入当年起负责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