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相关会计分录
①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目前设备价格较低,可直接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做如下正常处理
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9年5月,由于税控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A公司重新购入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176.99元,税款23.01,款项已付。
A公司的账务处理:
解析: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17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01
贷:银行存款 200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例:2019年1月1日,A公司支付本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280元,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280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8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80
贷:管理费用280
小规模纳税人应该: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政策依据:
1、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