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问: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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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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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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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可以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并依此判断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