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流程
一、前往主管税务所领取《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
二、携带经主管税务所确认并盖章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表》以及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等相关材料,前往办税大厅窗口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数量为50份。
三、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在专用发票核定终审后携带税控设备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四、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在专用发票核定终审后购买税控设备,并携带相关材料至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税控设备初始发行。
五、税控设备发行完成后,可前往大厅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