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问: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当然不能,销项不征,进项不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