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x征收率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 1+税率) x税率
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等明细科目。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