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自来水”开 具发票是什么意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 / 具 /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 / 具 /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文件的政策解读》规定:“考虑到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 / 具 / 财政专用收费票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包括转供水户)开 / 具 /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不征税项目下增加了‘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及编码。”
因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收取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可以按照“不征税自来水”开 / 具 /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