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视同出口货物(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注】这些特殊区域都视同为境外,海关保留征税权。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注】免税品经营企业本身销售环节免税,但是购进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出口时退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且不向海关报关的水电气;
(7)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
【注】这个集装箱是用来装运货物到境外去的,所以视同出口。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对外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5.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注】融资租赁相当于分期付款销售,把货物卖到境外,当然退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