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政策背景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缓解小型微利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打好复工复产攻坚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三、要点梳理
1.适用范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各季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平均值等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2.判断方法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各季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平均值等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3.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0000)享受缓缴政策。
4.时间要求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申报2020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