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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房屋出租会计处理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20-07-17 15:12

房地产公司房屋出租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

1、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缴纳增值税时: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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