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房屋出租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
1、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缴纳增值税时: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