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都包括什么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第三条: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第五款):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六款):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七款):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款):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第九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款):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第十一款):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二)职工培训费用不等同职工教育经费
1.属于职工培训费用但是未必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职工教育经费,比如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等职工培训费用,就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所得税口径职工教育经费中虽包含了符合条件的职工培训费用,但不仅仅是职工培训费用,比如还包括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及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比如还包括:资格考试费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等,但注意:要取得发票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抬头是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外聘教师:课酬及聘教师授课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如合同约定由单位负担,取得相关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属于职工教育有关的支出税前扣除:如合同约定由老师负担,不管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都不能税前扣除。
外出培训: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需要提醒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第3个问题规定,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作为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来说更合适。
(三)关于学历教育
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的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M公司数位高管参加某大学进修班(学历)”,不能税前扣除,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如直接当做工资薪金发放或者按照奖励费用处理,按规定缴纳个税,但是可以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所得税---限额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实务中,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年度期限限制。
2.计税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计提的工资标准是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同时,还包括: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的“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特别提醒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计提,必须按实际发生数核算,以实际发生数按所得税限额扣除或结转以后年度。
4.特例---8%限额
(1)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所得税---全额扣除
1.集成电路与软件企业
(1)政策
1)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中的条件,参考财税〔2012〕27号文件。
2)财税【2009】65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实务操作:
如果能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不含职工培训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将职工培训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并按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2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1)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实务操作:
如果能准确划分,操纵员培养费据实扣除,不含操纵员培养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将操纵员培养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并按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1)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实务操作:
如果能准确划分,操纵员培养费据实扣除,不含操纵员培养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将操纵员培养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并按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4.注意
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用、核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必须单独核算,据实税前扣除,它们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六)职工教育经费与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属福利性质费用,也就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如技术培训费、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七)职工教育经费与个人所得税
1.常规的为提高员工职业技能,为企业更好服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特殊岗位的培训支出,例如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一些高危岗位的年检培训等等,支出的培训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报销学历教育费用
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同时不能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