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上述规定较为复杂,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解析一下。20X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2、估计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贷:预计负债500000
借:继续涉入资产4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00
3、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2925000
贷:应收账款2925000
4、6月30日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即20%)
借:预计负债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借:库存商品400000
贷:继续涉入资产400000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