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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17-11-18 18:24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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