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权益法和金融资产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2)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即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例如:5%(金融资产)→60%(成本法)
(1)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原投资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2)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20%(权益法)→60%(成本法)
(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银行存款等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无会计分录。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例如:20%(权益法)→5%(金融资产)。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剩余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2)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四)成本法转权益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核算(即处置子公司而丧失控制权)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例如:60%(成本法)→20%(权益法)
(1)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
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例如:60%(成本法)→5%(金融资产)
(1)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2)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即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例如:5%(金融资产)→60%(成本法)
(1)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原投资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2)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20%(权益法)→60%(成本法)
(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银行存款等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无会计分录。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例如:20%(权益法)→5%(金融资产)。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剩余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剩余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2)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四)成本法转权益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核算(即处置子公司而丧失控制权)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例如:60%(成本法)→20%(权益法)
(1)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
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例如:60%(成本法)→5%(金融资产)
(1)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