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1)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 |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包括: | 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
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 |
(2)对于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 |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常见的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要求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 |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 ①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
②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 |
【提示】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
提示: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并在该时点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益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