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