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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19-08-19 14:57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其唯一继承人甲妻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如果乙、丙一致同意,丁可以直接继承甲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B.合伙企业只能为甲办理退伙结算

  C.如果乙、丙一致同意接纳丁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D.丁自动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答案】C

【解析】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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