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提示: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提示:(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有关内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
B.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D.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答案】ABCD
【解析】两审终审制度是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审终审仅仅是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