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及其分类
诉讼管辖是指划分各级法院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诉讼管辖的分类一般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具体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⑴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称普通管辖)。
⑵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⑶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有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