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_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的概念
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⑵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计算。
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其实体权利并(如债权)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实体权利是指当事人仍有接受该权利履行的权利,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给付义务,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你仍有权利接受,且对方当事人事后不能以已超过诉讼期间为由请求法院返还】
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暂停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重新计算,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对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