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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17-11-30 18:35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2011年)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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