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