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⑴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⑵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注: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