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一般纳税人税率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的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6%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销项税税额抵减”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税额抵减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假设 A 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 6% 进行价税分离。
1. 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支付 B 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
3.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