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补助、车辆支出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样就不需要租金发票了。
注意:没有租赁合同,相关的车辆使用费仍然不能税前抵扣。
实务中,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个人取得租赁收入,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收入:取得的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