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
1收入的形式。
2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每次”的界定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