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